我去年7月初应聘一家单位负责工地试验室,今年
您提到公司少发三个月部分工资,这确实可能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。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五十条,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您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,因为即便是在人员变更期间,只要您提供了正常劳动,公司就应支付全额工资。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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